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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9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皖群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6629号
案件名称6629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皖群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无锡皖群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629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皖群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70321623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安振新路**。

法定代表人:张娥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皖群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此款已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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