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48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区太白路刘君手机维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注册号500101615270973。
经营者:刘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波,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区太白路刘君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现因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