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195号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EYR13。
法定代表人:谢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尼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宝丽路**杰克工业区******信用代码:91440300306140145G。
法定代表人:姚雄升。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尼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