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48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姨,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进宝,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进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进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含“ARRCVV”标识产品,停止侵犯原告“ARROW”、“箭牌”及“ARROW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国内知名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
经过原告多年苦心经营,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推广,“ARROW箭牌”品牌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被告非法销售侵犯原告“ARROW箭牌”商标产品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商标权益,扰乱了原告销售市场,给原告造成相当损失。
原告认为,其作为“ARROW箭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应得到有效保护,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权益的侵害并就其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林进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等。
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
2000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388533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0日止。
2012年4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取得了第9029209号“箭牌”文字注册商标(“牌”字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浴霸(截止),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4月13日止。
2015年1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水管龙头、地漏、抽水马桶、卫生设备用水管等。
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
2017年1月6日,上述注册商标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5月10日,经国家商标局变更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18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1月19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斌向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019年11月21日15时55分许,本处公证员王某、工作人员王势广、王丹阳随同陈斌一起来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星联(白沙)厨卫城4厅东16号,门头显示为“广箭卫浴”的商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该商铺门头、购买行为及店内陈设进行拍摄。
陈斌在该商铺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马桶一个,共计380元,并取得票据、名片各一张,其中名片上显示的名称为“中辉建材(林进宝187××××****、152××××****、箭牌卫浴、马克波罗卫浴)”,地址:白沙水暖洁具批发市场4厅**等。
上述过程于下午16时06分结束。
上述过程有(2019)豫郑登证内经字第179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经确认封存物品完好后当庭拆封,被控侵权物品为一个马桶,在该马桶的水箱盖正面及水箱盖上均有“ARRCVV”标识,标识中字母C开口处几乎封闭,标识下方香港箭牌陶瓷有限公司监制,该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1354310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9029209号“箭牌”、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另查明,门头显示“广箭卫浴”的店铺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为郑东新区白沙镇中辉卫浴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3年7月23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进宝,经营场所郑东新区白沙镇水暖洁具市场。
2020年3月,林进宝与郑东新区白沙镇星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铺位租赁合同到期,当月18日,郑东新区白沙镇星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与案外人窦志辉签订铺位租赁合同。
2020年9月26日,林进宝将其经营的郑东新区白沙镇中辉卫浴门市部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的商标、第9029209号“箭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类别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ARRCVV”标识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可以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亦未向原告支付相应使用费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存在关联,其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被告经营的店铺已经予以注销,其已经实际停止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经营规模及时间、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要求赔偿的数额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和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进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