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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598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胡小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9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瑶,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小燕,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小燕、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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