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607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威,男,汉族,1995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魏威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