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小波,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贾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贾小波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21300元,执行费219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贾小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
经查明,原经营的扶风县城关镇富侨足浴服务店已经整改,现经营者已经变更为其他经营者,被执行人贾小波也无法联系到,名下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