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667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北塘区荣珍茶叶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茶叶市场iv>经营者:白雪娟,女,1987年6月17日,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无锡市北塘区荣珍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无锡市北塘区荣珍茶叶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