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38号 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奥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法定代表人:熊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锦威,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潮活,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妮,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顶恒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何菊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奥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余锦威、中山市顶恒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