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08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颉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福秋。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颉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