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144号原告:巍联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楼十层1031室。
法定代表人:EDMUNDJ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广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张门村10组6号。
法定代表人:程德新,董事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巍联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广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巍联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巍联实业(浙江)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巍联实业(浙江)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