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788号 原告:曾庆葵,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明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纪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沙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纪来来。
原告曾庆葵与被告淮安纪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曾庆葵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曾庆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庆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庆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