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632号 原告:合肥瑞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130号庐阳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QML7XF。
法定代表人:艾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明,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秀情,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杨群,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章晓姣,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卢士如,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瑞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秀情、被告杨群、被告章晓姣、被告卢士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瑞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瑞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瑞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为2417元,由原告合肥瑞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