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刑终238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福建省人,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莆田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1991年1月出生,回族,专科毕业,福建省人,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莆田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19)粤0307刑初448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原审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原审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斐乐、彪马服饰一批、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8部、笔记本电脑2部、两原审被告人自用的手机共3部,依法均应予以没收并销毁处理;
扣押在案的佛教饰品及证书一批、银行卡23张及人民币现金40655元,退还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郭某不服,胡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处罚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郭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郭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胡某、郭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郭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刑初44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丘庆均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应 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余炀炀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