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163号原告:张雷,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技术开发区严坤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德五金建材市场**。
经营者:严坤。
原告张雷与被告淮安经技术开发区严坤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雷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张雷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经技术开发区严坤卫浴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