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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西宁城东广发裤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青知民终1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西宁城东广发裤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西宁城东广发裤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青知民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城东广发裤业,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div>经营者:李广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南寨村。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城东广发裤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1日,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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