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73号原告: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B419。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玥,女,汉族,1995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
被告:贵州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
经营者:陈自力。
本院在审理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