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民初522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LeeDongW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可鹿思儿童家居服店,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中汇广场**楼**1093-109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33B7KT98。
经营者:贾红雪。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与被告福鼎市可鹿思儿童家居服店(以下简称“可鹿思家居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可鹿思家居服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号“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公司申请注册了1126××号“ROB0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罗伊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384××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福鼎市可鹿思儿童家居服店”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望判归所请。
被告可鹿思家居服店未作答辩。
原告罗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档案、(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网页截图、(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2521号公证书。
被告可鹿思家居服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的质证权利和诉称事实的抗辩权。
原告罗伊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罗伊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于2013年12月21日注册了第1126××号“POLI”及1126××号“ROBOCARPOLI”商标;
于2015年4月14日注册了第1384××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动游艺车、玩具汽车等。
人民网、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罗伊公司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进行了相关的宣传报道。
变形警车珀利被聘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罗伊公司销售的变形警车玩具,在京东官方自营店的单个售价为89元。
2019年12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公证员助理曹某,与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炜鑫共同来到位于福鼎市××广场购物中心××楼的“可鹿思儿童家居服店”的商店。
在公证员陈某公证员助理曹某的现场监督下,辛炜鑫对“可鹿思家居服店”的门面及周围进行了拍照,然后进入该店拍照,在该店购买了玩具1套。
辛炜鑫以支付宝支付的方式支付了89元。
辛炜鑫对上述商品及手机支付账单详情进行了拍照、截图,共得照片十三张。
辛炜鑫所购的上述商品由公证人员进行了封存,封存物品由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保管。
另查明,“可鹿思儿童家居服店”的注册登记名称为福鼎市可鹿思儿童家居服店,经营者为贾红雪,成立于2015年12月10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状态为存续。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原告罗伊公司主张其享有权利并请求对该权利给予保护的地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罗伊公司系第1126××号、第1126××号、第138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主张权利。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第1126××号、第1126××号、第13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的图案和标识与第1126××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属于相同商标;
与第1126××号、第1384××号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一致,容易让公众认为其来源与罗伊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可鹿思家居服店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销售的玩具侵害了罗伊公司对第1126××号、第1126××号、第1384××号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罗伊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可鹿思家居服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罗伊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公证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结合可鹿思家居服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罗伊公司为制止侵权取证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鼎市可鹿思儿童家居服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福鼎市可鹿思儿童家居服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福鼎市可鹿思儿童家居服店负担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福鼎市可鹿思儿童家居服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潇婷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玉玲 书 记 员 陆垭婷 附注: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