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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彬辉与南安市仑苍方春华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512号
案件名称黄彬辉与南安市仑苍方春华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安市仑苍方春华水暖配件店;黄彬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12号 原告:黄彬辉,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方春华水暖配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水暖城******)。

经营者:方春华,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黄彬辉与被告南安市仑苍方春华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彬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彬辉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郭海莺) 人民陪审员 (郑俊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 员( 颜佳 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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