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945号 原告:石志强,男,汉族,1994年1月9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治国,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开心人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颜景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洸,浙江林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强与被告东阳市开心人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志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阳市开心人杯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志强撤回对被告东阳市开心人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4400元),由原告石志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