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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沭阳县闪讯众诺网上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337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沭阳县闪讯众诺网上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县闪讯众诺网上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33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闪讯众诺网上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沂涛镇常荡村常****/div>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沭阳县闪讯众诺网上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闪讯众诺网上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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