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10号 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亚宇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横街**。
经营者:郑存存,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雨峰与被告瑞安市亚宇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雨峰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雨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雨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