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416号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日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浩,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