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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曹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1834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曹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曹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83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嫒嫒,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惠,女,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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