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83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嫒嫒,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惠,女,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