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5917号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工业园区星海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秦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凌升,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先锋街道周圩村三十七组5-1号。
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805139013。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凌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