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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叶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刑初538号
案件名称顾叶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叶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538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叶林,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叶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叶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顾叶林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南梅村花园浜南13号家中,在未经“飞利浦”、“PHILIPS”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海王路等处购得白板电气产品后激光标注“PHILIPS”标识、贴上带有“PHILIPS”标识的合格证,通过其注册的“集成吊顶平板灯店”淘宝店进行网上销售。

至案发,累计销售金额140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扣押标有“PHILIPS”标识的LED平板灯4个、合格证贴纸105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叶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4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顾叶林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及调取证据清单、截图、未授权声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声明、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公证书、委托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具结书,证人顾某的证言,证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顾叶林的供述,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顾叶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顾叶林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40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叶林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顾叶林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能够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叶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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