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851号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院**楼**A1108。
法定代表人:桑传标,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同市云州街东延北侧**/div>法定代表人:林国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被告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