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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晓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1572号
案件名称姚晓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晓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1572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晓红,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现住浙江省永康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侠炜,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号844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晓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晓红及其辩护人骆侠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晓红和胡立奇(另案处理)夫妇共同从事经营日用百货。

2020年1月,被告人姚晓红和胡立奇通过微信联系上家以每只人民币6元的价格进购含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46532号3M商标的口罩合计1.6万只,在明知所进购的口罩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口罩销售给下家李某等人,涉案金额为13万余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底,胡立奇以每只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其中6000只假冒3M商标的口罩销售给下家李某,并收取人民币6万元。

2、2020年1月底,被告人姚晓红伙同胡立奇通过微信联系客户傅巧英等人,以每只人民币7-8元的价格将其中9500只假冒3M商标的口罩销售给下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

2020年1月28日,永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永康市××街道××区顺丰快递点扣押被告人姚晓红和胡立奇寄出的假冒3M商标的口罩14箱,共计6800只(已没收)。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姚晓红被永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案发后,胡立奇已退出涉案违法所得。

被告人姚晓红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晓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胡立奇的供述,证人李某、胡某、赵某等的证言,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抽样笔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手机取证报告,报案自述材料及转账记录,鉴定书,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姚晓红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晓红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姚晓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晓红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涉案违法所得已退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晓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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