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142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D0A7P5J。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南岭科技园**3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51217G。
法定代表人:黄靓。
被告:贵州富盛迎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苍龙街道龙井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HN8XD7Y。
法定代表人:黄靓。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富盛迎宾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