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2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彪。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