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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望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7531号
案件名称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望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望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7531号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文化道东侧梅园新村住宅小区1—**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健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广州望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01-A4720。

法定代表人:庄泽涛。

。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望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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