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904号原告:戴楚鑫,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焜,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森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社区上梅林祠堂村**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1NNJ00。
法定代表人:黄凯。
被告:黄凯,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戴楚鑫与深圳市凯森橙科技有限公司、黄凯、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楚鑫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楚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