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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平区百安居门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11民初3468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平区百安居门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百安居门窗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11民初3468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江筱月,系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窗经营部,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汇翠时代花园6、8、11、13幢107号。

经营者:葛木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已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楚川审 判 员  黄 洁人民陪审员  石晓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许雅琴书 记 员  马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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