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30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鲜果园水果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中原区朱屯农贸市场。
经营者:郑志林,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鲜果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