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7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润莎奈儿化妆品总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城步行街** 经营者:贾仁德,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昌乐县润莎奈儿化妆品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