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37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芳华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市场社区奈河小百货市场**。
经营者:张培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芳华百货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