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44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康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QW8L0X。
法定代表人:汪月英。
被告:汪月英,女,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康浩电器有限公司、汪月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