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57号 原告:许树清,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鸿福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刘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琼,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树清与被告招远鸿福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树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