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62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被告:高淳县淳溪镇天宇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8MA1QJE119F,住,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天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飞。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淳溪镇天宇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立海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