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终8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温水镇驻地万隆超市东邻。
经营者:贾庆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以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