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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康浩电器有限公司、汪月英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394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康浩电器有限公司、汪月英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康浩电器有限公司;汪月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94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康浩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QW8L0X。

法定代表人:汪月英。

被告:汪月英,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珞尔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康浩电器有限公司、汪月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斐珞尔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珞尔公司以涉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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