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9231号原告:张建辉,男,1972年4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邢万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妮,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海洋之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区一期A区A-22#商业服务楼2层202。
法定代表人:孙瑞峰,职务不详。
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与被告北京海洋之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于2020年12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