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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878号之四
案件名称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78号之四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环城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林伊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西高村侧、华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永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珏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卿,苏州周智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西安佳洁致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撤回了对西安佳洁致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洁仕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现恢复审理。

2020年12月29日,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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