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6608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01。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玉江红餐饮文化发展中心(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村北。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玉红。
被告:刘玉红,女,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余培江,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玉江红餐饮文化发展中心(普通合伙)、被告刘玉红、被告余培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