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吾,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三丰村洪三路554号。
法定代表人:阮彩琴,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和成盛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北京和成盛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7日注销,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通知其股东李吾作为上诉人参加本案诉讼。
上诉人李吾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吾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吾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