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4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馆陶县华誉维城通讯电子维修服务店,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新华街北段路东/div> 经营者:李帅帅。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馆陶县华誉维城通讯电子维修服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
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