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良顺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岗下村中心路18号。
经营者:刘世良,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士辉,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平阳县良顺工艺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陈士辉、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阳县良顺工艺品厂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阳县良顺工艺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