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86号 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杀路南六巷10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虞正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瑞安市。
被告:官悦恒,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官悦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