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8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告:大城县新华西街李智方副食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新华西街29号。
经营者:李智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城县新华西街李智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