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107号 原告:福建惠安县惠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城南中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11469XE。
法定代表人:康惠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博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新兰村新兰工业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6QEC28。
法定代表人:林铭军。
被告:兰溪市献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环城北路111号温州商贸城22幢A10、A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1MA2ED4F00R。
经营者:何献阳。
原告福建惠安县惠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博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献阳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惠安县惠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惠安县惠兴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博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献阳建材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惠安县惠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博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献阳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惠安县惠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王柳玲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